上诉人广州体质健康医疗门诊部与被上诉人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
导读: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体质健康医疗门诊部与被上诉人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健管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体质健康医疗门诊部与被上诉人广州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健管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279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57元,由上诉人广州体质健康医疗门诊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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