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视频无法播放安庆一婚庆公司被起诉 判赔损害抚慰金
导读: 2015年4月,姚某夫妻俩因结婚办理婚庆与某婚庆店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测试你前世死因约定某婚庆店在2015年6月2日婚礼当天提供司仪、欧式背景、引、花门、香槟塔、专业T台、摄影、婚纱等服务,总费用为8460元。合同签…
2015年4月,姚某夫妻俩因结婚办理婚庆与某婚庆店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测试你前世死因约定某婚庆店在2015年6月2日婚礼当天提供司仪、欧式背景、引、花门、香槟塔、专业T台、摄影、婚纱等服务,总费用为8460元。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00元。
婚礼结束后,原告夫妻在酒店将余下的7280元婚庆费支付给婚庆店。付款后原告得知结婚当天全程近距离拍摄的碟片被损坏无法修复。因婚庆视频被损坏,导致原告夫妻经常生气。原告及家人多次与婚庆店协商赔偿未果。依据相关法律,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侵权造成的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退还婚庆费8280元及交通费600元。
法院判决:婚庆店的经营者退还原告婚庆服务费600元并赔偿原告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6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结婚是原告夫妻这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举办隆重的婚礼,并把婚礼视频刻盘,是原告夫妻最美好的回忆。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可弥补性,导致两原告严重受损。因而法院支持了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首先应从人身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人格权,根据我国法律,人格权具体包括有生命权、身体权等;而身份权,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如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如本案例中的婚礼视频,根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要求赔偿的损失抚慰金为2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了10000元的抚慰金,则是根据侵权人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的。推荐阅读:》》》《芜湖一辆满载学生大巴车轮胎冒烟 驾驶人浑然不知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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